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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章 刑罚是分级别的死刑酷刑基层官吏无使用资格(第2页)

女犯、未成年犯、老弱病残须“缓刑照顾”。古代律法并非冷酷无情,而是有一整套关于特殊人群的“缓刑制度”。其中包括:

怀孕妇女不得施刑,须产后三年执行;

o岁以上老人不得施杖刑、重囚刑;

岁以下犯人不可处死,须“教而缓之”;

疯癫、失语、重病者不得审讯与施刑。

《唐律疏议》甚至规定:“凡妇受刑,其衣不剥,其体不得裸。”这说明,对女性施刑也有礼仪与限制,不得羞辱人格。

小说中所谓“女犯被当街剥衣打板子”“孕妇遭刑死狱中”,若属常态,那执法官已属十恶不赦,难逃律责。

锦衣卫、东厂也不是无限打杀的“爽文机器”。很多小说里的“锦衣卫”、“东厂”都被描绘成“想杀谁杀谁”、“无人管束”的暗黑暴力机构。确实,它们有特殊审讯权,但也要遵循流程。

例如东厂逮人需有票拟,逮捕高官需“先禀报上司”;锦衣卫提审犯人,三日内要报兵部备查,若擅杀人,同样要交廷杖审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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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朝后期,甚至有人上疏弹劾锦衣卫“私刑致死”,最后东厂太监受罚,锦衣卫指挥使被罢官。这说明,再“黑暗”的特权机构,也不能无限制滥用刑法。

“笞刑”、“流刑”、“充军”需京师或上级审批。

古代刑罚中,中等处罚如笞刑(杖刑)、流刑(流放)、充军(服役边疆)都不是县令拍板就行的。

笞刑三十以上须知府签批;

流放千里必须由刑部备案;

充军者还需边防衙门审查档案,确认可用。

特别是流放之刑,还牵涉到边疆口粮、护送队伍、驻地登记,整个手续相当复杂。清代每年都有“配名册”,一人错误,后果很严重。

所以小说中所谓“县令话,贬你充军三千里”,这在实际操作中是不可能成立的。

别以为古代没有“监察机构”。从汉代御史到唐宋谏官,再到明清的都察院、按察使,这些人手里就盯着谁乱用酷刑。

尤其是明代,御史风闻言事,听说哪个知府“拷打人命”,哪怕案子已结,都能“复查重新开棺”,查你一个死无对证。

《明实录》中多次记录:某地典史因“刑逼过度”致人残废,被御史巡查中查出,最终“革职为民”;清代也有按察司巡视监狱,现“有刑留案”,立即下令复审,追责主审官。

穿越者若真做“基层官”,滥施刑法,不出半年就被御史抓去跪到京城。

法律权力是制度制衡产物,不是“谁当官谁有刀”。中国古代法律体系看似威严,其实极为讲程序、分等级、重审查。哪怕是“地头蛇”的县令,也不是“法外之王”;“酷刑死刑”这种国家级惩戒工具,更不是随便就能用的“爽文道具”。

小说作者如果真了解历史中的律令流程、行政层级、监察系统,就知道“拉出去砍了”这种话,绝不是谁想说就能说的。它背后要有案卷、有批复、有等级、有中央盖章。

不然你不是当官的——你是在玩命。真实历史里的官,若敢如此任性,不但砍不了别人,反倒自己小命难保。

这就是古代司法的现实:不是没有暴力,而是暴力必须在系统中运行。权力,再大也不是“无限法权”;刑罚,也不是“泄情绪”的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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