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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百八十三章 確立制度 (1 / 2)

除了確定國號和國都這兩個最重要的事情外,楊渥還必須在這段日子裡確定下將來吳國的各種官制。【△網 ..】

雖然楊渥很早之前就已經在為將來立國做準備了,但淮南如今的官制總體上還是以藩鎮體制為主。

楊渥雖然身為後世之人,也瞭解後世各種政治制度的優越性,但是這個時候,在沒有任何基礎的情況下,推行後世那樣的制度,簡直就是在找死。

所以他能做的就是結合如今的實際情況,再選取宋、明等朝以及後世的各項制度,儘量找出一種相對理想的政治制度。

在最初時,楊渥儘量想按照宋朝的制度來,這是因為他考慮到宋朝結束了五代十國的紛爭,其制度必然是針對的五代十國時期的各種問題而創立,對於楊渥來說借鑑意義最大。

不過後來具體實行的過程中,楊渥現他所面臨的問題與北宋所面臨的問題還是有很大不同的。

最主要的一點就是淮南之前是一個藩鎮,在向國家轉變的過程中並不需要繼承前朝遺留下來的問題,而北宋則是直接繼承的後周,所以後周的各項制度大體上也被北宋繼承了。

所以淮南可以在一張相對空白的紙上來按照楊渥的想法進行規劃,而北宋則不行。

此外,北宋遇到的諸如地方節度使權利過大等問題,在如今的淮南其實並不嚴重,特別是經過楊渥多次整治之後,那些武將跋扈專權的現象如今已經大為緩減。

這樣算得話,楊渥自然更加偏愛起同樣是在從空白之中建立起來的明制。

當然,明朝制度中的諸多已經被後世證明為不妥的制度楊渥自然會加以改進。

先是中樞體系,楊渥打算直接仿照明朝的內閣制度,以大學士為內閣大臣,共同行使宰相之權,作為中樞最高權利機關。

在內閣之下設立六部、樞密院、都察院、大理寺等機構,負責整個國家的實際執行過程。

而內閣大學士暫時只設立三人,其中一人為輔大學士,執掌六部,負責日常政務;另外兩個大學士則分別負責樞密院的軍務和都察院、大理寺等監管、審理等重大事務,以與輔大學士相互制衡。

除了三個大學士之外,六部的尚書、樞密院的兩個副使,以及都察院的督察御史、大理寺的寺卿等人都將被加封學士頭銜,同樣擁有參與內閣會議的權利。

不過在具體的權利上,學士的權利自然要比大學士要低上許多,而且分別歸屬於三個大學士領導,同時他們都是將來的大學士人選。

中樞機構在大致上與明朝是相同的,不過在具體方面卻有許多不同之處。

先一點便是大學士的任期制度和致仕制度。

為了防止將來有大學士獨斷專權,長期把持住大學士的職務的情況出現,楊渥特別規定凡是大學士以五年為一屆,到期限後就要改選,一個人最多隻能擔任兩屆大學士。

這麼規定的目的是為了從根本上杜絕權臣的產生。

當然,楊渥也知道制度是死的,人是活的;制度永遠不可能限制住人。

即便是在後世的花旗國,同樣不可避免的出現連任四屆總統的情況,而毛熊國更是出現了某人當完總統當總理,當完總理再當總統的情況。

這些都是難以避免的事情,楊渥可不會認為自己做了這個規定後將來就會萬事大吉,但至少有這個“祖制”在,後世人在形事之間多少還是要受些約束。【△網 ..】

至於致仕制度,楊渥規定年滿六十五歲的官員除非是大學士,否則必須致仕回家養老。

楊渥需要的是能治理地方的能臣,而不是開設養老院。

除此之外,楊渥又大大加強了大理寺的職權。

在歷代中國,行政權和司法權是不分家的,地方官府一方面作為行政主體,不僅負責地方的日常管理,更是負責刑獄、審判等職責,這就給地方司法的腐敗帶來了可以操作的空間。

所以楊渥決定將司法審判權從地方官府中獨.立出來,由大理寺下設各級法院負責審理案件;又在都察院下設立各級檢察院,負責監管和檢查。

這樣一來一旦地方有犯案之事的時候,先由地方官府進行偵辦,不管是偵查還是緝捕罪犯的事情,先由緝捕來完成,然後交給各級檢察官來稽核,最終起訴到法院來進行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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